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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3文章来源:校内 浏览次数: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澳门电子游艺场_经典炸金花-平台|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监审处、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后勤产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会和各分会主席、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籍贯等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申诉日期。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的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要做到接待热情、复查认真、复议及时,否则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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