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宜职字〔2014〕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旨在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毕业一年之内的学生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学校实习就业处负责,涉及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大学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孵化基地由实习就业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受理创业团队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办理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的手续;
5.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对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把关,对创业团队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六条 创业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孵化基地鼓励科技类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对于食品餐饮类项目、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七条 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批准后入驻团队给予适当延期。
第八条 申请入驻的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或毕业一年以内的本校毕业生;
2.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3.创业团队均需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得参股营利;
4.创业团队成员中在校学生必须按时注册,自觉遵守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不得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无违纪违法行为;
5.创业团队成员中的在校学生应学有余力,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业;
6.企业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入驻项目评审标准
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创业团队入驻申请,申请入驻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盈利预期良好;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6.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7.创业项目不能涉及以下项目范围: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有食品安全危机等项目。
第十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创业团队需提交以下材料:《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创业团队成员个人信息表》、创业计划书、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项目受理: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团队;
4.制度考核: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签署协议: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办理签署入驻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
6.工商注册:根据申办项目办理好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
7.正式入驻:创业团队正式入驻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免收入驻项目场地租赁费;
3.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支持;
4.对入驻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5.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6.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孵化基地的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
2.创业团队的室内装饰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改动房屋结构,只做墙面装饰。装饰设计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举办活动需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4.孵化基地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各创业团队负责各自入驻场所干净整洁,并定期缴纳卫生服务费;
5.创业团队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的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各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创业团队聘请创业导师。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澳门电子游艺场_经典炸金花-平台|官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基地作息时间,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3.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公安、保卫或相关部门报告;
5.必须遵守孵化基地属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基地的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创业团队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创业团队退出,保证金不予退还: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影响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秩序的;
3.未经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卫生服务费、办公设备保证金等费用的;
8.负责人因退学被注销学籍的;
9.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10.经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决定,认为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